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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
录入:2022年01月07日 16:08 人气: 本网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财政部外交部关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党中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为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更好地保障对外工作开展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 财行[2013516号)关于适时调整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部分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进一步明确有关执行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伊朗等国家( 地区)61个城市住宿费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省部级人员按规定安排普通套房的,住宿费及按固定比例收取的服务费据实报销;服务费无固定比例的,按不超过住宿费的5%报销。工作涉密、任务紧急且飞行时间超过6个小时(含中转航班)的,经事先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省部级人员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五、中央管理的正司局级干部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可参照省部级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严禁将住宿费等不宜包于使用的经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切实提高预算绩效。对违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请下载附件)

 

财政部   外交部

2017年11月13日